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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固定电话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 2 )有权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
( 3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 4 )需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使用固定电话服务的费用。
( 5 )申请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或付费方式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6 )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 7 )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 8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 9 )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订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2 、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 2 )保留对固定电话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固定电话的服务质量。
( 3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 4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话服务项目 。
( 5 )为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 6 )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为客户提供固定电话服务。
( 7 )在营业场所公布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实行全月缴费,可以通过拨打充值热线116117或96656,对新互动电话、V电话、IP新干线等业务进行充值缴费。
( 8 )提供固定电话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摆脱传统固定电话按次计费的束缚,准确记录每一次通话时长,费用,按需提供市话详细清单。
( 9 )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通信技术的需要,可变更固定电话服务(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但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至少应提前10日告之客户,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 、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中止。
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2 )未经本公司收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出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权的,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 3 )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财产转移,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他情形;
( 4 )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5 )登记使用超过一项本公司业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通信业务有关费用的;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 1 )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非法通信业务经营;
( 2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3 )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权的;
( 4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 、凡装移机、障碍修复时限超过信息产业部颁布相关服务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2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收取滞纳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滞纳金照计。因欠费拆机的,因欠费拆机的,不退回手续费和工料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滞纳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四、证明材料
1、 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其中工商客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经办人的身份证、委托书。
3、 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许有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 办理话费预存,预存最低金额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用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48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他方式的通告于通知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 可分性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忍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 争议解决双放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 附则
1、 定电话登记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变更难固定电话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 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鉴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应。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凡设计到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 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4、 本协议一式三分,客户一份本公司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 填写报装所需的用户资料并提交的,视作同意本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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