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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业务服务协议

    中国网通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通信行为,基于资源、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1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有权知悉宽带业务服务的收费及价格,预先知悉中止或取消宽带业务的条件和方式。
1.12 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乙方依法开办的宽带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有权对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质量惊醒监督和申诉。
1.13 办理业务时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甲方名称、付款方式、付款人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4 使用的接入终端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若因管理使用不当未能妥善保管通信业务帐号密码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1.15 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费用,如对费用问题有异议,应在规定交费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甲方对费用各事项的认可。
1.16 甲方因为欠费导致的暂停服务其间,按照宽带标准资费交纳宽带月租费。
1.17 甲方有权在交纳宽带费用六个月内,凭相应证明文件要求乙方开具发票。交费后六个月内甲方不提出要求,则乙方不在负有向甲方提供发票的义务。
1.18 甲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约定使用宽带网络和宽带业务。
1.19 甲方应妥善保留业务登记单式,并在查询业务办理记录时主动出示。
1.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有权按照规定的通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乙方上调电信资费的,应按照第1.2.9执行,但国家调整资费政策的除外。
1.2.2 为适应通信技术的发展,保证通信服务质量,乙方有权在必要时进行通信网络的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工作。由此引起的服务变更或影响甲方使用的,乙方有义务以6.5条中的至少一种方式提前进行业务通告,并采取措施减少对甲方的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若因此造成甲方临时服务中断,以及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2.3 甲方有欠费时,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开办其他业务,直至其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1.2.4 为建立与甲方的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乙方可合理使用甲方相关资料,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甲方私有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删除、篡改和非法使用甲方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5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适用范围。
1.2.6 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鼓掌申告等服务。
1.2.7 甲方因欠费被暂停服务,在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为其恢复相应服务。
1.2.8 对甲方提出的障碍申告,乙方应在国家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予以修复。
1.2.9 乙方有权在协议周期满时,变更本协议中的部分内容,但应通过6.5条中至少一种方式提前通知,通知规定的异议期满,甲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本协议终止。

2 协议的中止与终止
2.1 甲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本协议中止;甲方在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缴欠费及违约金。
2.2 甲方擅自在已装的线路上加装复用设备,影响合同履行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及用途的;向任何第三方出租、出借线路,宽带服务的;利用通信网络进行非法经营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且影响协议旅行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服务,直至接触本协议,并依法追缴各项费用和违约金,同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3 甲方不得而知利用点心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侮辱诽谤他人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淫秽、教唆他人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同意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否则乙方有权接触本协议,并向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门等举报,同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4 甲方未经乙方许可,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地址使用宽带业务,乙方有权接触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5 甲方办理完毕拆机或取消业务手续的,本协议终止。甲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同时办理本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甲方权利义务的转移手续,否则不得过户。
2.6 双方一致同意,如乙方因线路资源不到位而不能及时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除非驾方同意乙方暂缓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并为此出具书面承诺之外,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除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3 违约责任
3.1 乙方自接到障碍申告之日起,不能按规定期限修复或调通的,应即使通知甲方,并免除障碍期间的宽带费用(属于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点心服务障碍的除外),但不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2 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的,应按所欠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3.3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 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以一年为周期自动顺延。在任一个协议周期满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变更协议内容的权利,也有提出终止协议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

5 争议解决甲妨可以就接受乙方服务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的争议进行投诉、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协调无效的,争议双方可就申诉事项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附则
6.1 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签订本协议后,经双方协商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福建,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 本协议某些条款因变更或依法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6.4 因设施或技术限制,某些业务乙方不能提供或能充分提供,甲方对此予以理解并认可。
6.5 本协议所述的业务通告方式,是指电话、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点心网络等。信函通告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48小时即视为甲方已收到,其他方式的通告于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甲方已收到。
6.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保留一份,经双方在正面的登记表单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6.7 本协议未劲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8 填写报装所需的用户资料并提交的,视作同意本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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